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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不按约定开课 消协调解全额退款
发布时间:2021-10-29 08:36:12    点击:1949次    [关闭本页]

20217月1日消费者彭某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今年3月份报名参加了濮阳市某轮滑培训班,共支付了1980元的培训费用。某轮滑培训班承诺将在5月份开始培训,但因培训方的原因,培训一直没有开课。于是彭鹏向培训机构提出退款申请,要求退回学费。但培训机构以培训费包含1280元鞋子费,拒绝全额退款彭某认为培训机构不予退全款的处理意见不合理,希望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帮助其要回全部培训费。

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在受理该起投诉后立即开展调查,经调查彭某学员是经人推荐报名参加了这期技能培训班的。但双方当事人并无签订其他任何书面培训合同。经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培训机构退回全部培训1980元,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消法》第53条规定: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另据《民法典》577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某轮滑培训班的经营模式属于典型的以预付款方式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尽管未与彭鹏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培训班理应按照《消法》第53条和《民法典》第577条之规定,退还彭鹏全部预付款。结合本案及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考试培训、兴趣班或者辅导班、驾驶员培训等营利性培训时,应与经营者订立注明培训项目、课程内容和课时数量、教师资格资质、教学培训地点、设施设备、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的书面合同,以便于详细地明确相关信息,且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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