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 2月 16日,彭先生到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与濮阳县**酒店有限公司在 2021年1月 21日签订了订餐协议,并支付了5000 元的订餐保证金。但是到了 2月 10 日,饭店突然通知彭先生,因疫情原定菜单无法提供,要求变换菜单,彭先生不同意,要求退款,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濮阳市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要求饭店返还订金。
濮阳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后,立即与饭店负责人联系,帮助彭先生协调菜单的问题,经消协工作人员多次说服教育,饭店负责人承认是自己的问题,但确实无法按原菜单执行,为表示对彭先生的歉意,饭店同意退还将彭先生5000元定金,并补偿彭先生300元,消费者偿彭先生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根据本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本案中,饭店因为自身原因导致彭先生无法正常举办订婚宴,已经影响到消费者的计划,属于“提供服务使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据此向经营者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根据本条规定,经营者无法难找约定提供预收款商品或服务的,应当退还相应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附加费用。本案中,经营者无法按照约定菜单提供菜品,因此应当退还彭先生定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等费用。此外,本案还带来了有关消费者签订消费合同时应当谨慎行事、仔细审核合同内容的其实。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商家签订协议时,要对协议的内容进行仔细检查,注意其中是否有不适当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义务等条款,不要在没有了解清楚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就签字。在此投诉中,彭先生最大的失误就在于,他与饭店签订的协议书中没有写明如饭店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所以无法通过合同违约来向饭店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倘若在签订合同时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加入“经营者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条款,并商量好具体的违约金额度和支付条件,那么一旦经营者发生了违约行为,消费者就可以直接依照合同规定向经营者主张损害赔偿。另外,消费者在消费后一定要注意留存相应的消费凭证,比如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小票等。日后一旦发生纠纷,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消费者就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