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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校外培训因疫情被“禁” 消费者要求退款是否应担责
发布时间:2022-7-13 09:17:36    点击:1330次    [关闭本页]

2022年6月6日,濮阳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21年12月15日,在市内某少儿体能培训机构为孩子办理的一张体能培训年卡,共计缴纳培训费16200元,培训时间限在2022年7月1日前。为回馈消费者,培训机构当即赠送训练服一套,但没有和王先生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和办理“年卡”。由于疫情的影响,王先生也一直没有去领卡。不久,市教育部门下发通知,为配合疫情防控,禁止在校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校外培训,导致孩子一直未能参加体能培训。王先生遂向某培训机构提出退款要求,某培训机构只同意培训延期,不同意退款。经过多次交涉,某培训机构虽然同意退款,但又以消费者“单方面终止培训合同”为由,要求王先生支付30%的违约金。但王先生认为某培训机构并未与自己签订合同,“违约金”之说没有法律根据,而且终止培训不是自己造成的,而是因为教育部门明令禁止,某培训机构应当全额退款。

接到投诉,濮阳市消协随即对王先生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与培训方进行沟通和协商。某培训机构以王先生“违约”为由,坚持让王先生承担30%的违约金。6月22日,通过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王先生承担15%的违约赔偿金2430元,培训方退还王先生13770元培训费。

据濮阳市消协调解人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在《指导意见》中还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该案是一起由疫情和行政禁令引发的培训合同违约纠纷,适用“不可抗力”有关法律规定。同时,考虑到培训方存在一定的损失,消费者承担适当的违约赔偿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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