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满心欢喜花20多万元买来新车,次月发现车辆存在瑕疵,购车人梅某认为4S店即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故意隐瞒此车为事故车的事实真相,属于欺诈行为。4S店则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主观恶意,不构成消费欺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梅某以欺诈为由将4S店诉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协议,返还购车款等费用,赔偿购车款三倍的赔偿金。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3月14日从宣州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梅某诉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协议,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返还梅某购车款,赔偿购车相关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梅某索要三倍购车款的赔偿金的诉请。
据法院介绍,2020年10月16日,原告梅某在宣城某4S店购买了一辆高档品牌轿车,4S店约定在交付前已做必要的检查和清洁,并按要求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2020年11月7日,4S店的销售人员微信通知梅某到店提车,并将该车的正面和侧面照片发送给了梅某。2020年11月9日,梅某及家人在对车辆进行了简单查验后,将车辆提走并支付了购车款173000元,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缴纳车辆购置税、装潢费、保险费等费用。2020年12月21日,梅某发现案涉车辆的中网等处存在严重变形问题,并联系4S店进行检查确认。后原被告就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多次协商解决未果。
法庭上,通过原被告诉辩称,结合认定的证据,原被告双方对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车辆存在瑕疵无争议。双方争议焦点为4S店在出售案涉车辆时是否存在欺诈。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中的欺诈,一般指行为人故意告知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信息,使对方陷入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4S店将案涉车辆交付给梅某前通过微信将车辆的照片发送给了梅某,该照片放大后可以看出当时案涉车辆中网内的黑色塑板已严重变形存在瑕疵。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以看出,4S店对车辆进行检查时未发现上述问题,也未对车辆瑕疵进行掩盖,故不足以认定4S店存在告知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及主观故意,存在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因此,4S店不构成欺诈,对梅某主张三倍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上述瑕疵所处位置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简单查看容易被忽略。4S店提供的上述车辆存在瑕疵,该瑕疵对于梅某是否决定购买该车辆具有重大影响,梅某因对所购买车辆的情况存在错误认识而构成重大误解,梅某有权请求撤销汽车销售合同。4S店对其出售的车辆负有瑕疵担保义务,且汽车销售合同亦约定被告负有完成交车前检查并排除汽车故障或瑕疵的责任,对梅某受让车辆后另行支出的各项费用损失,被告负有极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认定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梅某与被告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梅某购车款173000元;原告梅某返还被告涉案的高档品牌轿车,并协助被告办理车辆登记变更手续;被告向原告梅某交付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及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原件;被告赔偿原告梅某车辆购置税15309.74元、保费9332.08元、车辆装饰20800元、上牌费1000元等,合计46441.82元,法院未支持原告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梅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令宣城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梅某车辆维修费3288元。
胡光月 李雯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曹庆
编辑 王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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