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预付生变故 消协相助退订金
2023年4月16日,濮阳市市民孟先生在西环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看上了一辆车,店长说如果想要买就要先交订金一万元,于是孟先生在没有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的情况下通过手机转账支付了1万元,并获取了对方开具的收据条,双方约定第二天去提车。后来由于孟先生家里出了一些事急需用钱就去和店长协商退钱,但是被告知要退钱就要扣去订金的30%。经过沟通,对方仍要求扣除订金的10%,孟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便投诉至濮阳市消协,要求全额退还1万元订金。
调查中市消协了解到: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与孟先生签订书面合同,也并没有和孟先生明确“扣除30%订金”的相关约定,而且在给孟先生开具的收据中也明确注明所收款项为“订金”,而不是“定金”。
经市消协调解,孟先生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达成协议: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退给消费者孟先生现金9500元加500元汽车消费券。
此案中,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与孟先生达成的汽车销售约定属于口头要约,虽然具有“口头合同”的性质,但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除“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外,要约是可以撤销的。据此,孟先生是可以撤销购车要约的。此外,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明在给孟先生开具的收据中明确注明所收的1万元为“订金”,可视为购车的预付款,并不具备《民法典》所规定的“定金”性质,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要求扣除30%定金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消费者支付预付款后,买卖合同没有成立的,合同就无效,合同无效的要退还已经交纳的预付款。因此,当孟先生提出撤销购车“要约”时,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理当全额返还给孟先生所支付的订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