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消费者向市消协反映,某天然气公司在开通天然气的过程中,以消费者“未按照公司要求加装燃气报警装置”为由,拒绝通气。该公司在《告知书》中规定了新开通燃气用户必须履行的义务,其中规定:必须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不予通气。同时还规定:新开通用户需要准备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安装维修人员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燃烧器具的检测报告和产品技权书等资料,原件或复印件必须统一加盖销售单位公章。提供不完整或无公章的,不予通气。对自行安装好波纹管的用户,则要求提供安装工人的上岗证,身份证复印件及波纹管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并要求安装工人在燃气公司人员通气时,现场对波纹管进行气密性和强度测试。
针对某天然气公司《告知书》中的服务条款,市消协律师团提出如下点评意见:
2021年9月1日最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法律并未对居民用户有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强制性要求。《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非居民用户在室内公共场所,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必须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企业不得供气;提倡居民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户购买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保险”。该办法明确了“提倡”居民用户安装,并非必须安装。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某天燃气公司发布的对新用户申请通气的《告知书》中“必须加装燃气报警装置,否则不予通气”的内容,属于强制消费,没有法律依据,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某天燃气公司要求申请开通用户提供“燃气灶具检验合格证以及安装、维修人员资质证明”材料等相关规定属于限制性条件,加重了用户的义务,无任何法律依据。尤其是通气时要求安装人员现场测试,用户需按照燃气公司人员时间安排,协调安装工人的时间,加重用户义务,用户很难做到。为了满足燃气公司的这一要求,就不得不使用燃气公司指定的产品、接受指定的安装人员。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某天然气公司相关服务条款中虽然并没有明确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但其“加重用户义务,迫使用户做出选择”的做法,明显与相关法规相违背。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强制交易的行为。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理合法的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显然,某天然气公司相关服务条款也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利。
建议某天然气公司对《告知书》中相关违规和不合理条款及时进行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法律规定和要求,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呼吁广大消费者:如果权利受到侵害,请注意留存证据,依法维权。
点评律师:河南广念律师事务所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