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收到过这样的短信:“秒杀 低价……
退订回TD”?
你在休息时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昏昏欲睡时
手机突然叮的一声弹出消息,却发现吵醒自己的是营销短信?
你是否因未读营销短信产生的小红点而“强迫症
发作”却无可奈何?
202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这一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消费者安宁权提供了有利保障。为深入了解我省消费者在面对商业性信息和电话滋扰时的真实经历与感受,以及广大消费者对相关法律法规、措施条例的知晓程度,广泛搜集消费者意见和建议。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于3月1日-3月15日
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商业信息及电话对消费者生活安宁影响的现状调查
一、保护消费者“安宁权”
《消保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消费者同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者商业性电话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消费者选择取消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发送商业性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电话。
条文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明确保障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也是对经营者行为规范的明确要求。消费者的生活安宁权意味着他们有权享受不被打扰的生活。即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愿意接收商业性信息或电话,经营者不能发送“推销信息”,也不能拨打“推销电话”。即便同意接收,经营者应该提供明确便捷的取消方式。
(来源:河南省消费者协会)